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

Hit and Run

法官說了算!一書中,作者列舉了幾個重大案件中,讓人搖頭的檢察官辦案,法官斷案的荒謬舉措,並且語重心長的說,有這種司法品質,任何人只能祈禱不要在不正確的時間出現在不正確的地方,而且不要認識不正確的人,否則都可能捲進一場無妄之災。

重點在「祈禱」吧,我想,因為無妄之災可能從任何地方飛來,根本防不勝防。

幾年前,我曾經接到一張交通大隊寄來的通知單,上面註明本人於某時某地,駕自小客車號某某,肇事逃逸,諭令於某時前往交通大隊到案說明。

這張通知單以明信片形式列印寄出,意即,郵局的收件櫃台、郵差、本大樓收件管理員以及其他可能的路人甲乙丙,都可以清楚看到本人大名、車號,以及「肇事逃逸」的指控。

收到通知單的我一頭霧水,我既不曾與人發生車禍,也不曾將車借給別人,哪來肇事逃逸的罪名?拿給OGS看,沒想到他一口咬定:像我這種反應極遲鈍的人,有可能A了別人的車自己都沒感覺,反正就按照指示乖乖到案,看情形再說。

OGS這種大難來時各自飛的態度實在氣到我了,come on,我再遲鈍也沒有這麼離譜,A到別人被舉報肇事逃逸還一無所感,哪五苛憐?這碼事不搞清楚,我真的不要混了。

仔細一看通知單上的事發地點,就在我每天駐車的停車場附近,當下立即出門去找停車場的管理員,他每天坐在那個包廂裡東張西望,也許有看到事情的發生經過。

一問之下,實在讓人傻眼。原來車禍就發生在距離停車場十幾公尺的地方,當時一輛自小客車和一輛機車互A(說實在我也不知道誰對誰錯),機車騎士倒地,汽車駕駛下車探視發覺騎士受傷,於是來不及報警就將騎士送到附近醫院急診。

到這裡駕駛的作為還無可非議,但是在將人送進急診後,又俗辣起來,丟著傷者不管開車落跑。騎士治療後發現駕駛落跑,於是報警處理。在警方的詢問下,他「依稀」記得那部車是從停車場開出來,「依稀」記得車輛的廠牌車款。

警察聽了這番說詞,也和我一樣找上停車場的管理員。管理員並沒有親眼看見車禍發生,但是根據警察的描述,他就將他記得的同廠牌同車款的車號也就是我的車號提供給警察(還不是因為我天天停車,他當然最有印象),然後就有那張通知單寄給我。

聽到這裡,我發現整件事根本是烏龍一場。再推理一下,會騎著機車經過這邊,也許有地緣關係,而且警察上門問案,像這種包打聽的角色一定會問東問西,弄到一些消息。

我問管理員知不知道受傷的騎士是附近哪家人,沒想到他竟然知道,說是隔壁街某家店的小孩。找到人就好辦事,年輕人很單純,聽我說明後知道找錯人,很爽快的答應去向交通大隊說明,就撤案了。後續警察到底有沒有找到該出面的駕駛,我沒再追蹤下去。

我想,假使當初那位駕駛人開頭就沒下車,直接落跑,沒讓騎士看清楚樣貌,今天說不定我就得揹上一條肇事逃逸罪名。

警察辦案,只依賴停車場管理員的證詞,沒有其他證據就直接找上門來,更是糟糕至極。

至於停車場管理員,他一方面供出我的車號,另一方面也提供我線索,功過相抵,持平。只是我另覓停車位,不再將車子停到那裡去。

家裡的OGS從此地位大跌,摔出我的信賴圈,這種老公完全不可靠,將來如果再有麻煩上身,大概也沒辦法指望靠他解決,真是豬狗不如啊。

偵探小說或偵探電影裡,時常看到警方辦案時,不時提到被告的配偶不能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證詞。大哉~~~果然是成熟社會裡深諳家庭生活精髓的能人才有這種睿智啊!














P.S.附贈新聞一則車禍鑒定不實,監院糾正二部一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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